组织卖淫、聚众斗殴……贵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21 人被判刑
近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受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毛岸云等 21 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对 21 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由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岸云等 21 名被告人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刑事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毛岸云先后拉拢和纠集原审被告人丁卜金、李秋洪、戴志华、陈利洪、蒋泽普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毛岸云组织、领导戴志华等疯狂实施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控制非法市场、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采取控制盘州市城区卡片招嫖等方式,通过组织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毛岸云为组织、领导者,戴志华、丁卜金、等 6 人为积极参加者,王官那、李显浪、丁涛等 14 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控制盘州市城区酒店、宾馆卡片招嫖非法行业,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聚敛钱财 80 余万元,严重败坏当地社会风气,对酒店、宾馆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 21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毛岸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对戴志华等二十名被告人判处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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