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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穿山甲死亡公益诉讼案开庭(2)

2019-05-07 14:02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焦点2
  穿山甲死亡是否因救治不力?
  原告绿发会认为,被告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治、检验检疫等工作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为被边防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穿山甲,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验场所隔离检疫30日。
  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证实,这8只穿山甲在检疫期满后,能够正常进食,精神状态好,排便正常,应该推进放生程序。
  但被告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仍然存活的8只穿山甲没有检验检疫和安全评估,更未向上级提出放生的建议。因被告怠于职责,使原本应该回归自然的穿山甲继续存放在救护中心人工驯养,终使产生疾病,难逃死亡厄运。被告的做法是导致8只穿山甲死亡的主要原因。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并不具备对这批外来物种检验检疫的职责,而且穿山甲一直在救护状态下,未达到放生条件。
  焦点3
  8只穿山甲死亡使生态损失有多大?
  原告绿发会表示,8只穿山甲的死亡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平衡,原告已经准备向法院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确定具体损失数额。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说,穿山甲吃白蚁和蚂蚁,广西境内的中华穿山甲已经商业性灭绝,而这就导致了白蚁的泛滥,许多村镇都成立了白蚁防治所,用化学农药打白蚁,这些农药随着雨水流入土壤,最终还是回到了我们的食物和水源中,“这个案子只是其中一个典型。正是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将穿山甲系统性地推向了灭亡。这对生态的损失是无可挽回的。”
  被告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这8只穿山甲的死亡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失。且被告也并未提供具体损失数额。这些穿山甲走私进境,本身带有细菌和病毒,贸然放生对生态同样可能造成破坏。而穿山甲在被接收时存在异常情况,放生很可能加速其死亡。保护穿山甲最迫切的是打击盗猎和国际非法贸易,被告实施的是救治行为,而造成这些穿山甲死亡的原因是走私。
  焦点4
  被告是否应该道歉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告绿发会表示,根据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由于被告的失职行为导致穿山甲死亡,被告应该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原告为提起诉讼,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有相关费用支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费用合法有据。
  被告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原告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调查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的救治行为没有过错,且被告并非利益受损方,被告是依照职责和法律程序履行救治职责。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
  本案的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表示,原告提出的30万元调查费明显过高,而且原告对于这笔钱与案件的关联性没有进行详细说明,请求法庭注意。
  5月6日下午5点半,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王飞翔)(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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