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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环保监控数据造假套路多 误导治理决策(2)

2019-05-06 09:42来源:经济参考报浏览:手机版

  “以前常见的造假手法有给分析仪加装电流分阻器、修改数字信号转换公式的斜率和截距、稀释检测样品等,其中一些现在还在用。”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总工程师郭新望说,这次专项行动发现,一些企业开始使用篡改空气系数、自动检测程序和远程遥控检测设备等新手法。
  后台筛选疑点,前方迅速行动。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刘莹告诉记者,造假数据最终会传到监控数据平台上,常见的可疑数据形态包括排放数据恒定或者突变等,这需要分析较长时间段内的数据记录;同时前方执法人员必须突击检查抓现行,因为这些造假手法操作性强,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改回正常状态。
  视频监控佐证,借力技术外援。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必须在设备附近加装在线视频监控,严禁企业人员擅动监测设备,监控视频成为研判监控数据造假的佐证。
  “如果数据异常,我们会调看监控视频,查看同时间是否有可疑人员进入监测站房。此外,有的造假手法涉及计算机程序,我们需要求助专业技术人员,查找造假证据。”刘莹说,即便是专业人士,查找和锁定证据也不容易。
  刘莹介绍,如果造假手法涉及篡改程序代码,不是专业编程人员很难看懂;即便能看懂,查阅之前也需设备供应商的层层技术管理权限;环保部门没有强制调查权,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有效打击和惩治监控数据造假要依靠法律法规,但有环保人员反映,个别企业企图钻法规空子,出现了都是造假但处罚不相同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包括第七款指出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该《解释》同时明确: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刘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同样是监控数据造假行为,一些企业会因为没有被纳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只受到行政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降低了企业造假的违法成本。
  郭新望反映,执法过程中有个别大企业和地方政府企图干预的情况,因为如果在当地发现了造假情况,相关部门会因此被追责,所以影响当地执法检查的积极性。
  标本兼治需多措并举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环保监控数据造假花样翻新的问题,多位参与打击监控数据造假的环保执法人员建议:首先,应该强化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提升环保人员识别数据造假行为的能力;其次,完善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协作办案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技术鉴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有效固定企业违法证据,提升打假效率;科学设置环保监控数据造假处罚标准,明确造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常抓不懈并形成长效机制,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此外,记者梳理各地通报的案例还发现,近年来,环境监控数据造假责任主体增多,既有企业单方面造假,又有企业联合第三方运维人员、设备制造商联合造假。
  据环保执法人员介绍,相较于动辄数十万元的污染处理费用,在监控数据上造假的成本可以说微乎其微,巨大的利益使企业与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公司“一拍即合”。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事关环境治理决策的科学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应继续开展打假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第三方运维,发动群众有奖举报,严肃追责问责。
  在环保监控数据造假处罚方面,部分环保人士表示,对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应更加合理地设置处罚标准,加大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还要明确造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不能出了问题只惩罚直接操作造假的行为人,要营造一种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也不分企业负责人还是普通员工,只要造假就会受到惩罚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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