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药品进口规定 解决价格虚高问题(2)
乌日图指出,一直以来,药品价格都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看病贵的重要因素。国家对药品不实行政府定价并不代表不应该对药品价格干预,现在修订草案的表述是“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仅仅是“必要”还不够强,应该改为“应当建立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制度”。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 陈文华委员认为,药品的追溯制度非常重要,不应完全交给市场,而是由国家来建立药品的追溯制度。所以,建议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对药品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追溯规定,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可追溯”。 “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体系,才能够保证追溯体系很好地贯彻实施。否则,我们把追溯制度完全交给市场,可能因为市场的逐利行为而使追溯制度流于形式甚至造假。作此规定,可以对市场中的各个经营主体有一个很好的约束。”陈文华说。 冯军委员认为,药品管理法不仅要管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个人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目前来看,修订草案对监管部门法律约束比较弱。 “从近年来暴露出来的药品疫苗生产大案要案来看,差不多每一个大案要案后面都有监管部门的责任,都涉及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玩忽职守、腐败等方面的问题。”冯军认为,法律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既要保障,也要规范和制约,这方面相应地要有一些有针对性的条款。要进一步增强对药监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防止腐败的约束制约条款。 冯军建议,要规定不同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药品的监督管理,除了国务院药监部门以外还有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都在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协调机制很重要,要在本法中加以明确,以形成监管合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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