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两名制毒罪犯在广西桂林被执行死刑,曾在深山养鸡场制毒达370公

2019-05-01 15:11来源:平安广西网浏览:手机版
  4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陈某、王某两名犯制造毒品罪的罪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两名制毒罪犯在广西桂林被执行死刑,曾在深山养鸡场制毒达370公

  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方、何某豪(另案处理)商量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王某寻找制毒场所、联系购买制毒原料盐酸羟亚胺,由刘某方、何某豪联系制毒技师。后王某通过王某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借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田岭村后背山灯盏塘王某海的养鸡场作为制毒场所。同年6月初,刘某方、何某豪购得一批盐酸羟亚胺等制毒物品,王某安排王某庭及其叫来帮忙的吴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搬运至上述养鸡场。
  同年6月8日,刘某方、何某豪安排刘某杭、林某华、何某权、何某峰、蔡某灵(均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来到荔浦县,由王某安排住宿。次日晚,刘某方、何某豪安排何某权、林某华、何某峰、蔡某灵等人制造毒品,王某将上述人员送到上述养鸡场并安排王某庭、吴某负责望风、清理制毒现场及提供饮食给制毒人员等。
  6月12日,王某分得部分制造出的氯胺酮,并分藏在其租住处、轿车内及交由王某庭保管,其余制造出的氯胺酮由刘某方等人驾车运至广东省惠州市半岛一号小区刘某方所租的1003室。
  同年7月,刘某方将未贩卖的部分氯胺酮交由何某权藏在惠州市惠东县白花镇莆田村森木屯一鱼塘附近的乎房。后民警从王某的租住处及轿车内分别查获氯胺酮3304.2克和6026.87克,从王某庭住处查获氯胺酮3088.78克,从上述鱼塘边平房内查获氯胺酮2602.5克。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为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安排冼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寻找制毒场所,并安排冼某将制毒原料和工具运到制毒场所,后因事情败露又安排冼某转移制毒原料和工具。
  同年7月中旬,陈某通过冼某得知王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田岭村有一制毒点,便与王某商量使用该制毒点。王某提出向陈某购买2袋盐酸羟亚胺并要求帮其制成氯胺酮,陈某同意后,王某分次支付给陈某23万元。王某随后安排王某庭向王大海借用养鸡场,王某庭又找来吴某帮忙。陈某准备盐酸羟亚胺,通过“阿健’’(在逃)雇请制毒技师,安排杨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送制毒技师何某元、陈志鹏、陈燕滔、何某长、何某光(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荔浦县。其间,陈某、王某安排冼某、王某庭、吴某运送制毒工具及部分原料到荔浦县田岭村的养鸡场。
  7月21日晚,陈某、王某分别驾车将上述制毒技师及盐酸羟亚胺运到养鸡场,制毒技师负责具体制毒,冼某负责联络并在现场制毒。王某安排王某庭、吴某负责放哨及制毒技师的饮食等。后民警在养鸡场内查获氯胺酮372100克和一批制毒工具、化学品。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某、王某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陈某、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