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事登记如何“公平”又“情理” “被法人”解套有望(2)
还有人担心,一些地方的商事登记部门,可能拖延办理。有受害者表示,撤销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浑水摸鱼”,建议分类处理,对出现税务异常的公司,慎重处理,但如果公司没有欠税和其他不良记录,就可以简化撤销商事登记的流程。 一些人指出,冒用身份证注册通常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注册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受害人已经丢失的,如果查出来是用已经丢失的旧身份证注册登记的,将是很有利的证据,可以考虑进行简易撤销。 如果被冒用身份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是受害者当时正在使用的,或者本人没丢失过身份证却被注册公司的,就需要实地核查、传换经办人,甚至进行笔迹鉴定。 温佛宝认为,如果有人假冒进行撤销,那也可以通过事后严惩的方式进行追责。在上海的陈世俊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借鉴深圳简易撤销的办法,公示期最长不宜超过50天,“但有一个问题是,在本暂行办法出台时已经在进行撤销公示的,公示期限如何计算,监管部门在制定这个规定时也要纳入考虑。” 对于早前各地登记机关要求的撤销登记材料不一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做出明确要求:被冒用人只要提交《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即可。 同时,被冒用人也可以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尽管在专家看来,这条规定明确了提交的三个必要材料和自愿提交的其他材料,但一些被冒用人心里还有一丝丝担忧,“下到地方实施之后,有些地方会不会对规定理解出现偏差,再拿这些材料‘卡’我们?” 而对于笔迹鉴定的费用问题,一些人认为,暂行办法中应规定不该由受害者承担,毕竟这个问题是受害者普遍反映在撤销商事登记时遇到的“门槛”之一。 撤销与否征询其他部门意见是否本末倒置 好不容易有了被“解套”的可能,许多受害者心里很欣慰,但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规定,让他们觉得不踏实。 征求意见稿第15条指出,登记机关可以就拟作出的撤销决定征询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第18条规定,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这是本末倒置”,一些被冒用者认为,税务登记是建立在商事登记基础上的,先有企业注册后有税务办理,如果因被冒用身份注册登记后在税务机关有异常记录,也应该是工商部门先撤销登记,然后依照这个决定,税务、金融等部门再来判定是否把异常情况取消。“商事登记的时候,工商部门没有征求这些部门的同意,撤销却要征求这些部门的同意?”若其他部门不同意撤销,撤销商事登记岂不是要拖上很久? 刘俊海认为,如果对于撤销商事登记,其他部门都有否决权,那就应该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相关撤销规定,或者出台行政法规,相关部门派人参与调查。 一些人认为,因涉及冒名注册而产生的税务登记,应由撤销登记机关向税务机关送达撤销通知,税务机关应配合撤销相关的税务记录,配合恢复被冒名者的征信记录。 “那些冒用别人身份证信息注册的公司本身就是为了虚开发票、偷税、漏税或做其他违法的事。不能以税务部门不同意撤销,就不给受害者撤销公司。”维权人丁小晶认为,对于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且在欠缴税款的,应由税务部门找领发票的人或公司补缴,受害者没有义务补交税款。 对于一些地方登记机关的不作为,征求意见稿强调登记机关的分工原则:登记机关内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明确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法制、执法稽查、信息化等业务部门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做好信息化支撑、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分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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