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落实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2)
(一)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足。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案件逐渐增多,但通过民事程序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移送的案件很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方面主动监督的有效路径较少,有必要加大行刑衔接、民刑衔接的工作力度。 二是阶梯式人才培养仍需加强。知识产权类案件定性复杂化、庭审实质化等变化给案件办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人才模式需要继续转变,既拓宽人才视野、扩大知识覆盖面,也培养高精尖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复合型基础上专业化人才的培养。 (二)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与法院开展类案调研,统一证据标准;与侦查机关开展专题培训会,推动侦查专业力量建设,切实提升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侦查取证能力,为提升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加强民事案件调研,探索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现及移送犯罪线索的相关程序,推进民刑衔接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延伸检察职能,服务区域发展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科技创新领域企业发展、监管措施、法律政策等议题,定期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等沟通研究,促进相关领域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积极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服务。完善检企联络制度,通过开设专题讲座、举办主题沙龙等模式,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继续推动建立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联动机制,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 建立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邹利伟
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以强制力为后盾,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是其重要特征,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将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实行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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