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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与“修正案草案”两种法律修改形式的异同(2)

2019-04-29 11:23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8年10月,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范围较窄,难以适应股权激励和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国务院提出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股份回购的条文进行了修改。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决定,公司法文本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公司法的施行时间仍为2006年1月1日。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修订草案形式便于人们全面、及时、直观地了解最新的法律文本,重新认识新的法律的制度、原则,但不能直观地了解法律的前后变更关系;而修正案草案形式每次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决定中一目了然,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有利于全面了解法律的发展、演变过程,但只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法律,不适用于对法律进行较大的修改。 
  除以上两种修改形式外,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也使用修正案形式,但并不使用修改决定的形式公布修改的内容,而是直接表决通过修正案,宪法修正案附于原文本后,刑法修正案则直接公布。宪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的施行时间则直接规定在通过的修正案中。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可以从适用便利的角度,将修正案的内容编排到相应的法律文本,公布编排过的法律文本。 
  (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现任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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