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 城管局称将上诉
湖南湘阴县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 城管局称将上诉 因对一违法建设进行强拆,湖南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城管局被告上了法庭。4月15日,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被告湘阴县城管局、湘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湘天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天公司)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即进行了强拆,属于程序违法。 4月26日,湘阴县城管局回应澎湃新闻,该局将依据相关实体法律法规,以及原告建设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属于中央环保督查重点交办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等因素,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我们尊重终审判决,并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湘天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法院判决公正,希望湘阴县政府及城管局能对违法拆迁造成的3000余万元损失进行赔偿,或者重新划地恢复其生产,“我是一个做生意的人,并不想打官司的。” 临时用地上的混泥土公司 据汨罗市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湘天公司系一家从事商品混泥土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于2011年9月注册成立。其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湘阴县静河乡清湖村附山垸。该生产经营场所系湘天公司在2011年8月18日与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附山垸水管会通过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租赁期限为16年。 2014年2月26日,湘天公司又与土地出租方签订了四周范围部分扩展延伸的补充协议。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向湘阴县政府申请临时用地许可证。湘阴县政府批准湘天公司临时用地面积7200平方米。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2011年9月28日,湘天公司同时向湘阴县城乡规划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湘阴县城乡规划局根据批准的用地面积7200平方米,许可其建设规模795平方米,限两层,地址在湘阴县静河乡青湖村(原垃圾场)。其后原告修建了厂房、办公用房等并安装了生产设备。 自此至今,湘天公司再未办理过任何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一直在上述租赁的集体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2月27日,湘阴县静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原告湘天公司租用的土地临时用地许可证已超期多年,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湘阴县城管局。 湘阴县城管局确定湘天公司临批手续早已到期,于2018年4月17日对湘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并送达给了湘天公司法人代表周国光。 2018年4月19日,湘天公司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5月3日,被告城管局举行听证,原告湘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参加了听证。 “我建设这个厂,先后投入了三千多万元。我租了16年的土地,是打算长久搞的,我也不想在临时用地上建设,但当时政府只批了一块原是垃圾场的地给我,后来每年都申请延续,都没被批准。实际上,湘阴很多混泥土公司也都是临时用地。”湘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光对澎湃新闻说。 湘阴县城管局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表示,“企业在临时许可的场地上进行巨额投资,应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该公司没有按照临时用地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实施建设,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湘阴城执拆决字(2018)第17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原告湘天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1564.5平方米。 违法厂房被“违法”拆除 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31日,湘阴县城管局对湘天公司作出湘阴城执催告字(2018)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2018年6月22日,湘阴县城管局作出湘阴城执强拆字(2018)第3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18年6月22日,城管局对原告湘天公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拟强制拆除进行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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