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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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程度不高的伤害行为,该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但由于被害人具有特异体质(如某种疾病),导致疾病发作,二者共同作用下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实践中,不同办案人员的判断重点可能不同:有的侧重对行为的判断,有的是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有将重点放在嫌疑人主观罪过方面的,因此,得出的结论当然有所不同。本期“实务·案例”聚焦“如何认定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责任问题”,敬请关注。
分歧意见一 实施暴力造成损害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分歧意见二 存在故意伤害主观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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