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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法经营者,法律不能手软

2019-04-24 09: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新近发生的两件事应该引起法律人的注意。一是“视觉中国”将无知识产权的图片标记为该公司拥有产权的图片;二是西安奔驰4S店利之星公司活活将一名年轻的女硕士逼成“市井泼妇”。
  这两个例子只是万千事例中的极端,应该承认,类似的问题举不胜举。笔者认为,问题多了就应该引起法律人的关注。首先,市场经济是信任经济,存在问题不解决容易助长不诚信的社会风气。其次,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经济,上述问题不解决会助长经济生活中的“丛林法则”,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的秩序。再次,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上述问题不解决不仅会淡薄人的法治观念,而且会诱惑一些人践踏法律。
  在视觉中国案件中,最危险之处在于,他们用恶意的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种唯利是图的做法,抛弃了企业经营应奉行的基本伦理,不仅以欺诈的方式构陷并巧取盘剥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置司法正义于不顾,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干着危害知识产权法治的事情,用虚假证据误导司法裁判,将司法机关置于极其尴尬的地位。西安利之星店的整个经销手法中包藏着各种各样的欺诈性陷阱。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在法律界,我们奉行一种刑法的归刑法、民法的归民法的教条,导致很难对当前发生的大量所谓民刑交叉的案件作出合理的处理。从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来看,不难发现:总有些人自诩聪明有本事,善于利用所谓的法律漏洞,恶意进行一些具有欺骗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已经远远超越了合法经营的范畴,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法律应当有积极应对此类问题的觉悟。
  反观那些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有些确是因为立法滞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执法中因为于法无据,不能很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这种情况越来越少,相反,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条文作为处理依据。即便在刑事执法环节,很多问题也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例如在利之星公司的经营中,随着互联网披露的信息增多,人们发现该公司涉嫌逃税和合同诈骗,对这两种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逃税罪和合同诈骗罪。在视觉中国案件当中,涉案公司用不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冒充具有知识产权的图片,并且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行为,在刑法上是一种典型的诉讼诈骗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立法也已经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可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到现在还没有人探讨上述公司的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中令人遗憾的问题。
  良好市场秩序的培育和建设必须经由法治的有效保障和维护,否则,市场经济建设势必会脱离它的正确轨道和方向。对于那些恶意钻法律漏洞并伺机诈骗他人钱财的人,法律不应该手软。只有立法、执法、司法全面发力,我们才能及时铲除经济发展的“毒瘤”,营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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