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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钱款为犯罪所得仍刷卡套现 检方抗诉后5人改判刑期

2019-04-24 09:1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海东4月23日电(记者李维)日前,由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对该案依法改判,对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呈现高发频发态势,此类案件还易引发下游相关犯罪,威胁到社会稳定与民生安全。海东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余某某等五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就是从电信网络诈骗中衍生出来的下游犯罪。 
  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骗得被害人的钱款后,使用相关的涉案银行卡在POS机刷卡套现。其中余某某作案四起,数额达75500元;刘某甲、刘某乙掩饰、隐瞒八起,数额达123700元。陶某某、孙某某为从中获取手续费,多次使用自己经营的超市POS机为余某某等三人刷卡取现,数额达192100元,其五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
  但一审中,审判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九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未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化隆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中指控的九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超市POS机、银行卡的明细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的成立。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据此,该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海东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化隆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正确,依法对该案支持抗诉。此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当庭进行了改判,依法对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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