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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冻结维权难 移动支付冻结权限引争议(2)

2019-04-19 10:36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赋予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冻结的权利,但是规定了支付公司的反洗钱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而且规定: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该人士介绍,现实中,支付公司冻结客户资金,原因在于客户的一些违规动作。支付公司根据自身风控模型,匹配出疑似问题交易,进行风控操作,而部分重要交易则会上报监管机构,或向商业银行求证。而支付公司在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上都已约定上述内容,对于商户发生上述情况时,支付公司有权立即冻结商户资金,以保障相关持卡人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指出,移动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因此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如果没有司法介入,移动支付一般不得随意冻结账户、财产。”刘少军表示,移动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网络钓鱼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等。 
  移动支付的申诉渠道有待增加 
  尽管最后营业额如数到账,让徐亮不解的是,微信方始终没有告知哪笔交易出现异常。他期待“微信支付”能及时告诉他“错在哪里”,如果违规也可以及时改正。 
  因为多次申诉无果与求助无门,徐亮表示,已不再使用“微信商业收款”这项功能。 
  刘少军介绍,在实践中,由于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 
  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 
  《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刘少军认为,支付机构需要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在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时,要及时处理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说,微信支付对违规行为的认定过于主观和笼统,申诉渠道并不畅通,而申诉规则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说其规则明确表示,要先填写调单、整改材料,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申诉。同一个子商户7天内不可重复提交申诉申请。而确认提交后,只能等待平台处理。 
  “微信支付在事关合同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否则除了可能出现违约之外,更可能构成对相对方的侵权行为。”樊国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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