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龟子”商标案开庭 第三人刘纯燕参加诉讼(2)
“很多人都不知道我的本名,一直称呼我为金龟子。金龟子原来本身只是一种昆虫,它和七星瓢虫的形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让孩子们更喜欢,我是将金龟子和七星瓢虫做了完美的艺术结合和再创作,并用了三十多年的艺术生涯不断地赋予金龟子新的生命和新的力量。” 由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刘纯燕本人均亲自出庭,审判长也在庭审的最后环节特意请两位当事人就此案意见进行了陈述。 李某称,其是一个宝妈创业者,在她怀孕期间,创办了金龟子教育机构,起初是想把她所学的专业付诸实践,将她的教育理念传递给更多的人。刘纯燕认为,李某对“金龟子”商标的实际使用是建立在不正当的利用第三人声誉的基础之上。这种实际使用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举动,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也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记者 朱健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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