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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卖给他人的多处房屋再次转手售卖 男子骗取86万余元

2019-04-16 10:0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赣州4月15日电(通讯员黄昭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男子将已抵偿给他人的房屋再次转手售卖,“一房二卖”骗取他人钱财,事情败露,潜逃至外地。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对该男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1月,刘某鸿以166.7万元的价格向赖某亮购买了位于南康的一块安置用地用于建房销售,刘某鸿在与赖某亮签订《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后,便将拟建设的套房卖给曾谋沅、曾某斌、陈某平等人,在收取房款后分别与对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并将房款挪作他用。同年,刘某鸿将已出售给曾谋斌、陈某平、曾某沅的套房先后以19.8万元、18万元、1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波、叶某金、周某平三人。
  2013年9月,刘某鸿又与周某九、王某明合伙购买了位于南康的一块安置用地用于建房,三人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均分利润。随后,刘某鸿与周某九、王某明约定将建房的一楼店面作价30.9万元卖给自己。约定当天刘某便与兰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将一楼店面以30.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兰某,并在收取兰某20万元房款后挪作他用。同年12月,合伙人周某九、王某明提出将该店面卖出以回收资金,刘某鸿刻意隐瞒将该店面卖给兰某并收取20万元房款的事实,致使三合伙人将店面又以30.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并在收到房款后进行了平均分配。
  在兰某和叶某平得知其买的店面和套房卖给他人后,找到刘某鸿要求退款,刘某鸿在无款可退的情况下潜逃。
  最终,在2018年3月,公安将在外潜逃的刘某鸿抓获。经查,刘某鸿先后利用相同的手段骗取钱财共计86万余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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