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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穿工服 送快递 讨薪时被告知不是快递公司员工(2)

2019-04-16 09:38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仲裁委认为,争议双方都认可这4人是快递站点负责人王某某的招聘人员。公司虽然主张与王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是无法举证员工也知晓他们之间的承包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决双方有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公司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因案件开庭,4名员工再次在法庭相聚。此时,刘某和温某尚在北京工作,徐某和王某都回到了各自老家。“再也不干快递了,没有保障,太辛苦。我现在在老家工厂打工。”徐某说。
  庭审的最后阶段,温某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温某曾经加入过快递公司的财务工作群,并保存了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温某等人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知道他们的存在,并认可他们的员工身份。
  庭审结束后,两名快递员向记者展示,直到现在,他们的手机号拨打出去依然被标注为某某快递公司来电。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4人与公司签订调解意见,并拿到了部分工资。
  复杂的用工方式
  审理此案的朝阳区法院法官白星晖介绍,“本案中,4名劳动者由个人招聘,公司不承认其是公司员工。而这4人在入职后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知道王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在快递业具有普遍性。”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白星晖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比如,工资由谁来发放、考勤由谁来管理、社保由谁来缴纳等。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这些证据,维权过程也要经历仲裁、诉讼,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义务,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对劳动者不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4名劳动者到底是谁的员工,争议的出现正是源于快递行业复杂的用工关系。日前,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李迎新处获悉一份调研报告,其中对快递行业的用工关系进行了详细梳理。
  2018年底,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曾组成专门调研小组赴浙江杭州,江苏南京、无锡等地就物流配送行业青年(快递小哥)的职业发展开展调研,李迎新是调研组组长。根据这份调研报告,国有快递企业会与快递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民营快递企业中,直营式企业多采取统一招聘方式,并与快递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报告显示,加盟式民营快递企业与快递员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
  有的快递企业的一线网点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长期聘用的快递员较少;部分网点加盟商本身也是快递员,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加盟合作协议,并不是企业员工;还有一类互联网物流平台主要为快递员提供业务需求信息,平台负责人认为快递员是他们的客户而非员工。
  据李迎新介绍,快递行业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不稳定,导致快递员职业流动性较大。根据各快递公司提供的数据,每年一线快递人员的流失率在20%~30%之间。李迎新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加强对快递配送从业青年的人文关怀,逐步完善培训机制、畅通晋升通道,引导快递员进行合理职业规划,增强职业认同感。(通讯员 李婧 记者 郭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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