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一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非法采矿者要支付环境治理费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朱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鄞州区塘溪镇邹溪村横岭山铁砂岭山地,使用机械非法采矿。其中非法开采的1.8万余吨塘渣销售给卢某、刘某,非法开采的2000余吨塘渣被张某用于修整其农庄内道路。 因山地被大面积机械化开采,植被被破坏,坡面基本裸露,岩石破碎,山体存在崩塌的地质灾害隐患。经浙江省工程勘察院鉴定,采挖区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所需费用51.4万余元。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两人非法采矿的矿产数量、价值巨大,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张某、朱某刑事责任,并判令两人共同支付横岭山采挖区受损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51.4万余元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费用8万元。 庭审中,鄞州区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分别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示证,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两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等共计59.4万余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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