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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案为何如此草率了断?(2)

2019-04-14 12:33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因为这起官司,王花强也开始研究相关法律知识。他认为,消费次数多少并非是否存在消费欺诈的关键,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生产及销售者必须承担质量控制的责任,就本案来说,经销商明知该批地膜为残次品却不告知消费者,仍继续销售,就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王花强表示,退一步讲,即便不是消费欺诈,销售伪劣产品也应依法双倍赔偿,并且就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现在却仅仅是退还地膜款,违法成本太低,这明显助长了违法者卖假售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志坤解释说,本案涉及地膜款已经超过5万元,可以适用本条法律。
    对此,张孟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变化,他们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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