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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诉 最高判20年

2019-04-11 10:1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金华4月10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范国超 陆筱靓)4月8日,由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颜某玲、颜某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16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颜某玲一人犯五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颜某玲纠集被告人颜某刚、曹某东、方某发、叶某、游某、刘某、王某、俞某凤、傅某强、马某暄、贾某辉、张某利、宋某涛等人,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以被告人颜某玲为首,被告人颜某刚、曹某东、方某发、叶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游某、刘某、王某、俞某凤、傅某强、马某暄、贾某辉、张某利、宋某涛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颜某玲等人通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该团伙通过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在组织成员实施集团违法犯罪事实后给予奖励等手段,利诱组织成员继续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颜某玲的组织下,该恶势力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支持拓展颜某玲的商业活动,在颜某玲所涉猎的房地产开发行业、台州商会群体内等均形成了恶劣影响。颜某玲等人或藐视司法机关,或无视公安机关的多次出警,继续滋事,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时公然串供包庇,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审理认定并经法院判决认定,颜某玲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金华市检察院多次对该案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由义乌市检察院检察长督办、院党组成员、公诉部主任领办,并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班,强化对案件犯罪事实证据的审查,多次辗转外省调查取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质量关,顺利提起公诉。
  义乌市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对颜某玲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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