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长岭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涉黑案件 最高获刑25年
3月22日,松原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集中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院首例公开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本院受理被告人张伟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后,于2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梳理归纳了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3月5日8时30分至3月7日1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发表控辩意见。庭审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以张伟为首、曲桂忠等14人为骨干成员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猛、任东明、丛岩峰、王磊等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勇、于海波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曲桂忠、鲁伟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付春友、武明星等8人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其犯罪事实,择情判处。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20年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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