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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籍未迁出享权益并非“过去时”

2019-04-07 10: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甚广的俗语,在农村常常有着这样的语意延伸:人都嫁出去了,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权益也便成了“过去时”。在法治时代,这样的老观念和土政策,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梳理了海南农村“嫁农女”“嫁城女”等外嫁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提醒她们:在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情况下,在娘家依然享有许多权利,要提高法治意识和男女平等观念,增强维权底气。同时,不断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司法救济途径,消除性别歧视和落后的婚姻习俗,推动修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村规民约,有效解决农村外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问题。
  土地补偿有无资格 保障法支持嫁城女
  赖某峰(女)于1987年9月19日出生,其户籍登记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委会。海口市秀英区政府统一向永庄村村民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赖某峰家庭自1998年11月25日起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赖某峰系承包人之一。
  2010年11月1日,赖某峰与海口市龙华区城镇居民张某丰登记结婚。赖某峰婚后户籍仍然保留在永庄村,在永庄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永庄村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2016年4月、2018年2月向永庄村村民统一发放征地补偿款,均以赖某峰已结婚为由拒绝向其发放上述款项。为此,赖某峰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其相应土地补偿款。
  庭审中,永庄村村委会辩称,他们征地分配方案的一个原则,就是尊重传统和习俗。其中传统习俗中,很多上升为一种法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序良俗。他们的征地方案,遵循了这些善良风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例如,娶媳妇、嫁女儿,绝大多数都是女方嫁入男方家庭共同生活,这个分配方案规定,没有依法登记的媳妇和非婚生子女,都当然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因为他们与男方一起生产生活,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取得”。而嫁出去的女儿,出嫁后随男方生产生活,就是她原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失去”。因此,赖某峰不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当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秀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论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这也是判定原告是否可获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的关键及先决问题。经查,赖某峰出生便落户在永庄村,在该村生活和从事生产劳动,婚后户口保留原籍,未取得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被告村有承包地,仍以永庄村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据此,赖某峰虽已经嫁入城镇,法院仍认定原告赖某峰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29040元。
  征地款项分配不公 外嫁女告状终胜诉
  杨某梅等11人是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会南村委会富教村民小组村民。
  2014年1月和3月,富教村民小组先后制定租赁款、土地征地款预支方案。但是,这些预支方案并没有将外嫁女纳入到补贴范围内。杨某梅等人认为村民小组分配土地征地款不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梅等人户籍所在地为富教村,作为嫁农女,杨某梅等在嫁入地村集体没有分到承包地和任何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补偿款安置方案确定时,杨某梅等婚后户籍仍在富教村,可以认定其具有富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支持杨某梅等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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