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烈士荣誉 2人被杭州检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系对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亵渎,侵害烈士荣誉,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9年1月30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期限届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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