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企业鼓励生育需在法律笼子里运行
总部位于江苏宜兴的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前发文称,鼓励员工生育,称生育多胞胎或多胎的,每多生育1胎,增加产假20天;每多生育1胎,増加男方20天的陪产假;每多生育1胎,可按公司《员工等慰问帮扶制度》双倍奖励;同等条件下,孩子多的员工机会优先、岗位优先(4月2日澎湃新闻)。 一家企业出台诸多措施鼓励生育值得赞扬。这显示了企业顾全大局的担当精神,也是对那些问题企业的一个示范。常见的问题是,政府已经出台的诸多鼓励生育和保护妇女的政策措施,也会遭遇许多非公企业的“顶牛”,企业往往因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认真落实。而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生育的规定却大大高于政府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企业牺牲自身利益维护大局的可贵态度。 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问题,甚至存在法律风险。一个重大问题是,企业鼓励生育的不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胎,甚至包括多胎,这似乎不妥。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取消计划生育,且法律规定只是放开二胎生育,对于多胎则没有放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甚至在许多地方法规中,违法生育二胎以上依然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迄今为止,社会抚养费也并未从法律上加以取消。 就在前不久,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国人大删去所有法律中各种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国家卫健委答复称:“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保留‘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等相关表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均根据宪法制定,不宜立即全面删除‘计划生育’内容。” 可见,作为一家企业出台措施鼓励生育多胎,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应该宣布无效。企业如果要鼓励生育,只能鼓励那些合法生育二胎的员工,不能扩大到多胎。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鼓励生育二胎,也应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落实,企业不宜出台过度突破的措施。应该看到,员工是否生育二胎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最根本的是育儿成本的负担,这不仅仅是多放几天假就能解决的,需要一揽子配套政策措施。针对代表建议“关于探索和实施鼓励生育二孩制度”内容,国家卫健委答复称,“对符合条件并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奖励的建议,反映不少家庭现实的呼声。采取经济手段可在一定程度减轻很多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但能否直接给予二孩家庭奖励,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现在看来,鼓励生育二胎,政府还在研究中。而作为企业,主要是执行政府的规定,有条件的当然可以提供更多的福利待遇。从这一点看,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那些想生又有条件生育的员工生二胎,并且在职位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孩子多的员工,这应该是可行的。(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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