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一被告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2019-04-02 10:55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为泄私愤,从四楼扔菜刀、啤酒瓶、床板…… 
中山第一市区:一被告人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正义网讯(记者韦磊 通讯员洪淡玉)因不满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为泄愤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日前,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因高空抛物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住宿房东王某产生纠纷。随后,杨某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导致群众围观并阻断交通。民警到场劝解后,被告人杨某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私愤将菜刀、啤酒瓶等具有杀伤力的物品从四楼扔下,以暴力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将该案提起公诉。 
  近年来,有关高空抛物伤人,甚至致死的案件屡见报端。当行为人把手中的物件从高处往下抛时,一旦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切莫一时冲动害人害己。(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