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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快速对3名失信被执行人提起公诉

2019-04-02 10: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龙岩4月1日电(通讯员廖晶 凌丽蓉)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个别被执行人却想着“暗度陈仓”、“金蝉脱壳”妨害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依法对3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提起公诉。
  夫妻协议离婚转移名下房产
  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为麻某向漳平市某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麻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经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对麻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9日,该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由于担心名下的房子被法院拍卖,并且为担保一事,夫妻双方已发生多次争吵导致感情破裂,遂与其妻子邓某协议离婚,并于2018年1月19日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至妻子邓某名下。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还款3.7万元,并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至2019年5月25日还清本金,届时张某甲不再承担该笔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隐藏、转移自己的财产,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逃避法院执行将售房款赠女儿
  被告人张某乙对林某与孙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执行后,2016年7月28日,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乙的执行金额6.7万余元。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张某乙将自己与女儿在厦门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子以18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扣除原房屋按揭贷款、税费、中介费等费用,实际得款99万元。但张某乙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将其应得份额的售房款赠与女儿,用于其女儿购买别处房产,该房产产权为其女儿单独所有。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乙向林某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张某乙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但在出售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后,将其所得的售房款赠与他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张某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千元。
  隐匿补偿款汇入儿子账号
  法院生效判决被告人张某丙对陈某赔偿黄某案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5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7日,漳平市永福镇某村因公路拓宽征用被告人张某丙的土地,张某丙因此获得土地补偿款7.53万余元,并提供其儿子银行账号接收补偿款。但张某丙没有将赔偿款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而转为他用。2018年10月12日,张某丙的儿子向黄某支付20万元,黄某与被告人张某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终结对被告人张某丙等人的执行。
  被告人张某丙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但私自转移财产,所得价款能够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张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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