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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人凌晨持刀蒙面闯入公司抢劫 是否属“入户”(2)

2019-03-27 12:24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对于3名被告人认为原判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原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入户”抢劫情节属于新的犯罪情节事实,而非犯罪量刑情节,原判认定本案3被告人具有“入户”抢劫犯罪情节这一“新的犯罪事实”,没有违背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
  同时,刘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各申请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系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大,蒙面、持械并带有控制被害人的胶带等工具。案发当时,由于被害人刘某没有惧怕暴力,奋力反抗,敢于与犯罪嫌疑人生死搏斗,阻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申请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均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记者 申东)(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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