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坏人当上“村民代表”!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有一伙人,通过非法手段当上“村民代表”,然后打着为群众谋利的幌子,敲诈周边企业或施工单位。2018年12月,鄠邑区法院审结的郑某娃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很有代表性,也给有类似企图的人敲响警钟。(3月24日《西安日报》)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村重大事务,行使村民自治权的机构。村民代表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成员、村民的法定代言人,手握重大事务决定权等多项权力,本应为村民谋利益,对全体村民负责。然而,西安市鄠邑区这伙人却把持小组基层政权,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可怕之处在于,该团伙戴上了村民代表的“红帽子”,并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发号施令,显然更具欺骗性,更有杀伤力。 虽然该团伙6人已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反思不能停止:为什么他们非法选上村民代表却没能被发现?他们长期为非作歹,多次作案,为何没被及时罢免?探究其根源,涉及到基层选举在一些地方沦为形式、监督村民代表乏力等诸多问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此,政法机关持续发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更深层次看,推进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社会平安的基础和前提,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习近平总书记在3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强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要求“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深化村民自治实践,不仅要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还需高度重视村民代表的整体素质,在制度上解决好村民代表的构成问题,确保那些德才兼备、有道德、守法纪,真正符合村民意愿的人员当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专家建议,地方立法时可以从上述候选人正面引导性条件中引申出若干限制性条件。相同的道理,有必要借鉴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完善制度设计,设定村民代表“限制性条件”。通过严把入口关,将那些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差的人限制在外。 如何确保村民代表正确履职,也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课题。建议按照“谁选举谁罢免”的原则,建立完善村民代表罢免程序,及时罢免村民不满意的、违法违纪的村民代表。只有时刻绷紧“监督弦”,才能倒逼村民代表积极履职、依法履职,为乡村振兴作出应有贡献。(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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