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跑路预付卡变"吞钱卡" 专家:建立存款保险金制度(3)
事实上,2012年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就规范商业预付卡,对预付消费做出管理。其中明确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理,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还逾期不改正,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那些街头巷尾发卡、叫卖优惠项目的小店,很少去备案。对于不备案的企业,监管部门怎么办?有专家认为,上述《办法》的施行主要靠企业自律,对于没有法人资格的“小店”,制度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预付式”的经营,这暗藏很大的社会风险。 “就算看起来欺诈性质明显,公安机关也很难找到证据。”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兵说:“一方面,一些企业的注册经营主体和实际经营者是不一致的,让无经济能力的人来作为注册经营主体;另一方面,有的商家利用预付卡资金进行其他投资,表面上说‘投资失利’,其实是转移资产,但是证据很难确定。” 在王金兵看来,虽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进行约束管理,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般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加大了维权难度。他认为,未来可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出专门条款,对发放预付式消费卡的主体资质、发卡规模数量、经营者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以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预付式消费“陷阱”多乱象丛生亟待亮剑 预付式消费模式乱象丛生,屡屡发生纠纷陷阱,甚至积重难返,业内人士认为,政府相关部门需要重拳出击,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将市场行为限制于规范的轨道之中。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建议,可以对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经营者建立专用的行业信用档案。“我们的信用体制应该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发放预付卡的商家要用信用体制进行约束。”牟瑞瑾建议,消协或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行业失信惩戒体系,对预付卡发行人进行信用评估并定期予以公示,对失信经营者给予警告、曝光,并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对存有疑似诈骗行为的经营者,应视情节决定是否取消其发行预付式消费卡的资格,情节较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作为信用方面的一个探索,预付款消费逃逸的企业黑名单公示如今在江苏、深圳等少数几个地方试行或规划。 为了防范预付消费带来的社会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存款保证金制度。牟瑞瑾认为,可借鉴房屋买卖中房款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发卡商家所收取的预付卡销售款项委托第三方予以托管,消协或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可在银行设置一个具有保障金性质的监管账户。 例如可以考虑,商家事先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约,向消费者出售预付卡后,将预付卡销售金额托管于银行指定账户。消费者在商家用卡产生消费后,相应的预付款项才转入商家账户;如果没有消费,则预付款仍在资金托管银行设置的专用账户中,一旦商家出现经营问题,消费者可随时向监管机构申请退款,防范预付资金的滥用。 有专家认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上述有关规定只规范了企业,个体户发卡仍处于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对此,张思宁建议,应设置专门举报电话,消费者在被推销“办卡”时如发现商家没有备案则可随时举报。同时在商务部门,按照责任区域进行划地分解,把监管责任明确到人,一旦出现“不备案发卡”“收费跑路”事件后,进行责任倒查和追溯,让监管真正落地。 “本卡不可退款”“过期无效,遗失不补”“不可转让”“解释权归商家”……记者采访还发现,办理预付卡时,商家往往限定诸多条款,在限制消费行为的同时,更故意减轻或逃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维权也缺乏基础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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