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持枪行凶、运输毒品……这3名罪犯被执行死刑!(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玉彪伙同黎玉、蒙全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玉彪还伙同黎玉、蒙全星共同出资购买制式枪支一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梁玉彪另外还非法只有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只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梁玉彪伙同黎玉、蒙全星为抢占非法利益,预谋行凶,持枪打死被害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梁玉彪系主犯。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刑终44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玉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黄旭平犯运输毒品罪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被告人黄旭平为牟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运输毒品到广东省。2015年12月16日中午,黄旭平在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购买一个用来装毒品的双肩背包,并伙同零军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租赁了车牌号为桂AMT730轿车从大新县行至崇钦高速罗白收费站时,发现公安人员拦车检查,黄旭平遂驾车强行冲卡进入崇钦高速公路,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方向逃跑。后黄旭平毒资携带毒品下车徒步逃离,并将毒品藏匿在路边草丛中。零军勇驾车继续前行,引开后面追车。当日,零军勇、黄旭平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距罗白收费站13.2公里处山坡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759.2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旭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旭平纠集他人参与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旭平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刑终43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旭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责任编辑:刘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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