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哄骗老人吃下祖传药丸 4次诈骗他人钱财9200余元
正义网常德3月20日电(通讯员李智勇 艾新华)均无行医资格的4人以卖药为名,利用迷信、欺骗手段,在5天内4次合伙诈骗老年人钱财共计9200余元。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军、卢某华、王某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潘某军、杨某、卢某华、王某菊均无行医资格。2018年5月上旬,杨某独自来桃源卖药,结识了卖药的贵州老乡潘某军,后潘某军电话联系卢某华和王某菊。2018年5月18日,四人聚在一起,约定共同卖药行骗,依行规来搭伙,搭乘潘某军的的小汽车,在桃源县漳江镇及周边乡镇行骗,行骗对象主要为老年人,两人一组,一人负责宣传拉人,一人负责行骗卖药。得款后扣除车费、餐费开支后平分获利。方法为先免费向被害人赠送自称是祖传良药的自制药丸,骗其吃下,向被害人手心涂上姜黄加碱水,利用姜黄和碱水混合会变色的原理,欺骗被害人身上有毒素,恐吓被害人购买,药价因人而异。5月19日至5月23日,该团伙共4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9200余元。 经群众报案,2018年5月23日,潘某军、杨某、卢某华、王某菊被抓获归案。潘某军、卢某华、王某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2018年8月15日,潘某军亲属退赔被害人姜某某800元、邹某某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军、杨某、卢某华、王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卖药为名,利用迷信、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事前通谋,分工协作,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潘某军、卢某华、王某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王某菊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一般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杨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但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具多次诈骗、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赃款大部分被追缴,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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