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录|李琼星:我没把握住自己,跌倒在受贿的烂泥中
●忏悔人:李琼星 ●原任职务: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8月21日,李琼星被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依法追缴受贿款27.3万元上缴国库。 ●犯罪事实:李琼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27.3万元好处费。案发后,主动将27.3万元退出,并到检察机关投案。 常言道,鱼为诱惑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这话真是千真万确。当权力被金钱诱惑的时候,掌权者未必都能意识到,当时的我就是这样。然而,说到底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自己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由于自身的贪欲,是贪欲演化为行动。 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对我们说做人要唱好“三部曲”,即勤奋成才、为国建功立业、洁身自好。而我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不仅忘记了老师的教诲,更忘记了共产党员要始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挡住金钱的诱惑,最终掉入受贿犯罪的旋涡。 在金钱诱惑面前,我意志力不坚定,图利起祸端。具体表现在遇到问题时不坚决,意志动摇。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我深知,真正想成为一朵出淤泥而不染的“荷花”太难了。为此我无奈过,动心过,渐渐地我的自制力减弱了。结果是一念之差悔恨终生,一失足便坠入了犯罪的深渊。 回想我当初收农民们送的好处费,确实是不应该。那是2013年10月,村里9名农民得知铁十四局在他们芒果地上打桩,可能要征地的事。便找到参加征地工作的我,他们恳求我帮忙征他们的地,并说会给好处费,我听后便默认了。后来,我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给铁十四局征用雅好岭9位农民的芒果地。 时隔半个月,征地款汇到9位农民的账户后,他们凑齐了27.3万元,让梁某交给了我。我拿到钱后,将这笔钱放家里却不敢使用,怕有朝一日东窗事发好将不义之财退出来,以求组织上原谅,法律上宽恕。为了这些不义之财,我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怕钱被偷,怕被发现,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俗话说,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正当自己将受贿款存入家中,怕被发现之际,东方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我,我才预感事态的严重性。恰在那时,我的一个亲戚知道这事后,就指责我说,不能要人家的钱,要了到时人家说你受贿了,应把钱退还给人家。后来,自己反复思忖,最终下了决心,将收的27.3万元好处费全部退还给农民,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使我痛心疾首的是,万万没有想到,最后的结局是退了赃款退不了罪。案子很快被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谁料,检察院以案发后退出27.3万元不属于退赃款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除维持一审判决事项外,改判依法追缴我受贿款27.3万元。 当时,我实在是想不通,后来才明白了,梁某等人给我的好处费,梁某他们就是行贿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不应该将好处费退给他们,退给他们不算退赃。检察机关抗诉追缴我受贿款是按法律规定办的。 现在想来,我不怪天,不怪地,只能怪自己没有守住道德底线。我感到内疚的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没把握住自己,最后跌倒在受贿的烂泥中,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拿到判决书时,我悲痛欲绝,不知如何面对亲人,因为我已经带给他们莫大的耻辱。在办案人员的帮助下,我鼓起勇气,反省自己。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归根结底是没有克制贪欲,没有法律意识,导致酿成大错。只有在缓刑期间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才是我对所犯罪行的最好忏悔。 (江舟/整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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