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隔五年再修“选官”条例 这些情况被明令禁止!(2)
干部任职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任职要回避这些亲属关系 条例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要回避这些成长地岗位 条例还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干部,这些情况被明令禁止! ——不准超职配备、不准任人唯亲等 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必须遵守的纪律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十种情况被明令禁止。 例如,在配备干部方面。条例提出,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同时,诸如“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方面也均被提出。 ——用人失察失误将被追究责任 除了上述禁令,条例还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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