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2)
【案情简介】2018年1月19日,消费者张大爷到临泽县工商局投诉称,其参加了某商行组织的“保健养生联谊会”听健康知识讲座,在推销员的大力宣传推销下,没有与家人商量便购买了“藏域灵草爱体口服液”系列保健品,共花费7380元。其子女发现后认为张大爷“上当了”,花了“冤枉钱”,造成家庭矛盾,于是张大爷到该商行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遂投诉。 【办理情况】临泽县工商局联合县食药局突击检查了该经营场所。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该商行销售的保健品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号及证明材料,且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本着尽量化解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商行当日将未开封的保健品货款5400元退还给了消费者。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也有相关规定。该商行以健康讲座的方式销售保健品有误导消费的嫌疑,应当予以纠正和规范。 一元收费事情小 勇于说“不”意义大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兰州市西固区工商质监局接到省12315指挥中心分派的举报单,称其在某生态园消费时,在未被事先告知和明示的情况下,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1元/位(套),认为是违规收取费用,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处。 【办理情况】经查,举报情况属实。该生态园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以餐位费变相向消费者收取餐具使用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有供客人就餐的设施与餐厅规模相配套”,而餐具则是就餐设施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就餐餐具。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洗净、消毒的餐具是其法定的附随义务,其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其经营成本内。《甘肃省消保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该生态园构成在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向消费者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消毒餐具使用费)行为。 利用微信作宣传 夸大事实被查处 【案情简介】2018年4月,兰州市工商局收到一封群众来信,消费者刘先生举报兰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国际教育兰州中心”微信公众号的介绍中宣称“××国际教育有着引领国际高端教育的专业理念,我们坚持将一流的教育服务提供给一流的家庭……”等字样,该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办理情况】2018年5月,兰州市工商局对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注册了“××国际教育兰州中心”微信公众账号,于2017年12月中旬在微信公众号编辑制作发布了夸大事实的宣传信息。在公众账号简介中的宣传语是当事人在没有有效依据,也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自行编辑制作并发布的违法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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