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法草案拟作七处改动 新增"保密规定"(2)
外企活动准则也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三审稿第30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有些代表提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既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还规范企业的行为,上述规定不够全面。 据此,第30条拟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修改7 授权国务院制定外企过渡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稿第41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有些代表提出,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应当对相关工作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建议参照以往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外商投资企业过渡的具体实施办法。 据此,上述第二款增加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背景 制定外商投资法采用“加速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系去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不到3个月,外商投资法草案历经三审,与近年来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案相比,其立法可谓采用了“加速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此前曾表示,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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