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答问(2)
记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什么多发易发? 孙谦:第一,受暴利驱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成本通常很低,但推出市场后却可以赚取高额非法利润。如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有一种假海木耳,原料只需要焦糖色、氯化钙和海藻酸钠三种添加剂,就可以制作出几可乱真的“海木耳”,这样的假“海木耳”一斤的成本大约只有0.5元,随便一个小出租房便可作为生产场所,而制成后流入市场每斤价格可达8元。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更多利润,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省掉了实体店销售产生的房租、水电等各方面支出,极大降低了成本,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近年办理的涉及到利用微信销售假药的58件案件中,犯罪分子仅利用微信销售平台销售,没有正式店面的案例有23个,约占40%,其成本比传统网络销售更为低廉。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有暴利可图,选择铤而走险,即使受到处罚,也难免再犯。第二,制假售假仍有市场。我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长期存在,优质优价与低质低价商品都有市场。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为制假售假提供了空间。第三,不法分子多选在偏远地区作案。不法分子大多租住偏远的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的房屋作案,涉案人员往往使用化名或者以住宿为名租赁房屋,导致制假售假的地点屡禁不止。第四,网店卖家弄虚作假不易被发现。如网店卖家付款雇佣“刷客”假扮顾客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等级、销量和搜索排名,利用买家从众心理,使其盲目跟风购买,不对商品真伪和质量进行鉴别,极易上当受骗。 记者: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意义? 孙谦:2018年12月份,最高检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塑性”改革,目标是实现协调发展、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规范统一。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设置十个业务检察厅,其中由第四检察厅专门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专设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研究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负责该类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补充侦查以及相关的申诉案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还有第六、第七、第八检察厅,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比以前的设置,不仅人员编制有较多增加,专业化也更突出了,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各部门职责发挥更加充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于涉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涉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可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角度、全方位保护。目前,省级检察院也正在参照此模式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记者: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如何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长效机制? 孙谦:第一,进一步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商请参加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检查执法活动,积极争取共享执法检查报告等信息资源。要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深化执法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发挥督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打击合力以及打击食品药品违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第二,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涉及面广,知识领域、学科复杂,专业综合性强等特点,一方面鼓励干警在执法实践中提高能力和水平,进行灵活多样、贴近实践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边实践边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利用好员额检察官制度和内设机构重组契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第三,研究解决司法实务难题,加强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对于法律实务问题,要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深入研讨、凝聚共识,通过制定会议纪要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一些实践难题,可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检将继续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是在法律指导方面有重大意义的案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办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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