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专家评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参照的指导性案例
怎么看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张荣珍代表
陈林代表
吴艳良代表
秦希燕律师
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见义勇为一案重新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赵宇案引发了全民对正当防卫的热切关注。那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中讲的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是什么?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代表们又如何看?
先后两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何不同?
2019年2月21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都是不起诉决定,为什么要纠正?”对于网友关注的这个问题,最高检第一时间作出了回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不起诉,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这种不起诉通常被称之为相对不起诉,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只是因防卫过当,情节轻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这样的纠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芜湖市中医院急诊内科主任、老年病科主任张荣珍说,她和很多人一样非常关注赵宇案,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纠正错误,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