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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

2019-03-10 12:38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陈锡文: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

  人民网北京3月9日电 今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立峰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到,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法,当前的重点是什么?陈锡文回应称,我国农村现在还有2亿多农民家庭承包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承包法的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出于三点考虑:
  第一,农村改革已经40年了,农业农村情况、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特别是大家看到,城镇化的推进、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流动,外出务工经商,伴随着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以及各种各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针对这样一些情况,对土地的流转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法律规范。
  第二,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中央对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比如,顺应农民要求保留土地的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这样的意愿,中央提出了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要让农民的承包权能够进一步更加落实。
  第三,这些年来,在土地承包方面各地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各地有自己的经验和创造,这些经验应该逐步上升为政策,如果再成熟的话再转化为法律,基于这几个原因,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改。
  陈锡文指出,这次修改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把中央提出的农村土地过去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变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经营权可以自己来使用,也可以流转给别人,但是流转了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后,承包农户和集体签订的原来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也就是说,承包农户流转了土地经营权之后,他仍然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一条不改变。
  这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它不仅仅对承包农户的权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同时也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了经营权之后,他们的权益也在法律中得到了足够的保护。这样可能就会更加有利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进一步向前发展。
  陈锡文表示,这次法律修改还强调了两个问题:第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这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让农民更加踏实了。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以后要继续延长30年,这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明确了,所以这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这样给农民吃了一颗长效的“定心丸”。在十九大时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过,为什么二轮承包之后再延长30年,因为二轮承包结束以后,再延长30年的话,大概是在二零五几年,在那个时候和我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目标的时间节点是非常吻合的。到了那个时候,显然我们的农村土地经营还有很多新问题。所以总书记说,到那个时候我们再来研究新的土地政策。至少从现在开始到2050年这一段时间,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办法发给农民“铁证”,让农民踏踏实实。二轮承包结束以后再延长30年,这一点可以让农民也让社会各方面都放心。
  第二,法律中体现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在各地都在推进城镇化,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进城落户以后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办,这次这个法律给予了非常明确的回答。明确提到了不能对进城落户的农民设置这样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要求他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在承包期内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自己作主。法律明确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对承包期内的土地,引导支持农户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方式。对于农民来说更加进退有路,特别是进城落户的时候更加减少了自己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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