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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蟹黄蟹肉竟由死蟹制成?诉他!

2019-03-09 11:1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蟹黄蟹肉竟由死蟹制成?诉他! 
苏州相城:一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死蟹加工制成的蟹黄蟹肉流向百姓餐桌,群众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如何发力?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涉大闸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尘埃落定——2019年2月26日,相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肖营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支持。 
  立案监督:销售死蟹制品涉嫌犯罪 
  2018年10月初,相城区检察院发现一条加工死螃蟹的案件线索——有人收购死蟹并贩卖由死蟹制成的蟹黄蟹肉。 
  发现线索后,相城区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介入案件调查。经过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执法人员摸排研判,认定涉案窝点确实存在加工死蟹制品的行为,且据群众反映,该行为已持续了较长时间。 
  百姓误食死蟹,危害程度有多大?生产、销售死蟹加工制品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带着种种疑问,办案检察官与执法人员一起走访了养殖户、营养学专家,最终得出一致结论:死蟹体内的细菌会迅速繁殖、扩散到蟹肉中,分解蟹肉中的氨基酸,产生大量有害物质。食用死蟹者可能产生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危及身体健康。 
  在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加工销售死蟹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中“贝类、淡水蟹类、龟、鳖、黄鳝应活体加工,其冷冻制品应在活体状态下清洗(宰杀或去壳)后冷冻”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也就是说,本案相关人员可能已经涉嫌食品安全犯罪。 
  2018年10月30日,相城区检察院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件线索。相城区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于当天夜间在昆山市的一家冷冻厂内,当场查获大量死大闸蟹、蟹肉、蟹黄、蟹膏等物证,并将现场人员控制。 
  精准核查:提取电子物证夯实定案证据 
  “涉案现场触目惊心,一筐筐的死蟹及残肢散发着刺鼻的腥臭味,一些塑料筐里还堆放着蟹黄蟹膏半成品。”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的办案检察官何俊强回忆道。 
  在涉案现场,何俊强对死蟹、蟹黄、蟹膏等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对扣押查封全程录像,并立即对查获物品抽样后妥善储存并送检,以防加剧变质。经初步称重,案发现场的死蟹及蟹制品总重约2.86吨。 
  经权威部门鉴定显示,现场查获的蟹黄蟹肉,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蟹制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数值不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窝点利用死蟹加工食品持续时间已不短,问题食品势必流入市场供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专案组认真研究,案件不断走向深入。 
  何俊强告诉记者,办理该案不仅要得到扎实可靠的刑事犯罪证据,公益侵害证据也要十分充分,这样才能顺利提起公益诉讼。从相似的案件来看,“账本”是定罪、公益赔偿的主要依据,因为能够直接证实到底售出多少问题食品,进而确定公益受损程度,但该案最棘手的就是没有“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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