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2)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扶贫部门;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本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认为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由其他政法单位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他政法单位,并告知扶贫部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用好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进一步拓宽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提高救助金发放效率,完善救助金发放方式,增强救助实效。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第十二条 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救助案件办结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等材料,移送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扶贫部门进行回访,掌握其脱贫及相关政策措施惠及情况,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日常事务,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共享工作信息; (二)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 (三)讨论重点、特殊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帮扶措施; (四)研究出台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 (五)会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并及时向对方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指导和业务督导,抓好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经验,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有效助力脱贫攻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对贫困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动态跟踪记录救助和扶贫脱贫情况,并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在每年一月份,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解释。执行中遇有具体应用问题,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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