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67人!天津市集中宣判一批恶势力犯罪案件(2)
四、2月28日,东丽区法院对以被告人齐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2013年,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等人共同出资,在多处赌局现场,向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先后组织被告人齐某乙、刘某乙等人通过暴力殴打、上门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上述人员及其亲属索要赌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索债过程中,多次对多名被害人进行上门滋扰,形成恐吓,使被害人及家人产生心理压力,被迫变卖房产偿还赌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该犯罪集团为索取赌债,多次非法限制多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四名被告人,虽不是齐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但是被告人张某甲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齐某甲限制被害人刘某丁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作为齐某甲公司员工,亦受齐某甲指使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丁的犯罪行为,对该四名被告人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经审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齐某甲、刘某甲、齐某乙、刘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与普通的犯罪集团相比,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铲除了活动在东丽区军粮城街这一严重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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