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赵宇无罪!最高检张志杰专委答记者问(2)
问:认定赵宇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赵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李华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将邹某摁在墙上并用手机击打邹头部,其行为属于“正在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赵宇在这种情况下,上前制止李华殴打他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李华继续殴打邹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防卫性,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不应适用这一规定。首先,从防卫行为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始终是赤手空拳与李华扭打,其实施的具体行为仅是阻止、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华一脚,虽然造成了李华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赵宇防卫的手段、打击李华的身体部位、在李华言语威胁下踩一脚等具体情节来看,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次,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李华倒地后仍然用言语威胁,邹某仍然面临再次遭李华殴打的现实危险,赵宇在当时环境下踩李华一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必要的限度”内。 问: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认定赵宇正当防卫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法治建设,培育良好社会风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范,又符合道德标准;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最终实现“法、理、情”的统一。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司法担当。赵宇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时对错误的司法结论作出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担当精神,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正当防卫尺度很难把握,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正当防卫问题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案例形式进一步廓清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这次检察机关对赵宇案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也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时,此案从防卫过当纠正为正当防卫,又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可供类似案件处理时参考借鉴,可以说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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