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不奖励“职业拍违”,未必妥当
近日,一则消息在山东济南人的朋友圈刷屏,内容是曝光一名小伙子在该市某天桥上专门拍摄车辆违规掉头及压实线的行为。记者赶往该天桥进行了暗访,确实发现了这名“随手拍”,据他透露,他每天中午到该天桥蹲点,和他一样的有两三组人。当地交警称,对符合《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举报行为将予以奖励,但对于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等行为将不予奖励。 随处可见的交通违章,不仅加剧拥堵和出行难,更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因此,鼓励市民随手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并视情况予以物质奖励,有一定积极意义。相应地,也会有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拍摄、举报交通违法。在我看来,对这类举报不予奖励的做法,不甚妥当。尽管这么做的确带有一定“职业”味道,类似于职业打假人,但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道德义务。虽然以营利为目的的“随手拍违”似乎品格不够高,甚至属于靠发现、揭露他人过错发财的“小人行径”,但这并不能成为职能部门武断拒绝奖励的充分理由。 济南市出台的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将不予奖励。但实践中,何谓“职业举报”?何谓正常的举报?“拍违”行为频繁到何种程度方属于职业举报?这些问题如何判定,谁来判定,则是难题。对拍违行为的定性一旦随意化,不仅可能引发举报人与管理部门间的纠纷,也会挫伤公众举报违法的积极性。 鼓励“随手拍违”,其初衷就是要营造“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进而让每个交通出行参与者意识到一旦有违法行为,可能随时被举报,真正地尊重交通规则,而非只做“摄像头下的守法者”。这就需要激发每个人的举报积极性,不宜对举报者作出苛刻的要求,将自行判定的“职业举报”拒之门外。况且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通常不行使举报揭发权。当然,如举报与自己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则不宜予以奖励。 “随手拍违”,就是要依靠人们“多管闲事”的心理去拍摄、举报与自己无关的违法行为。拍违较频繁,虽说构成了“职业举报”,可正是靠这些无处不在的“随手拍违”,才能让人们有所顾忌。而只要“职业拍客”不存在设置圈套、“钓鱼拍违”、敲诈违法人等情节,还是兑现奖励的好。 尤其是交通违法随时随地发生,“随手拍”和“职业拍违”更符合公共利益,理当被接纳,至少应被包容。眼下,即便对于职业打假群体,有关部门也没有对其全面封杀。或者说,只要人们追求的是合法利益,就应对其行为予以尊重。也只有这样,才能尽最大限度激发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让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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