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近2000万! 判赔额度创广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之最
正义网广州2月27日电(记者钟亚雅 通讯员韩丹茜 南方)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梁某、郭某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广州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梁某、郭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5万余元和事务性费用48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此次高额度的判赔,创下广州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额度之最。 自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梁某利用农用地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在未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连续多次在增城区石滩镇麻车村涉案地块倾倒、填埋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所占用林地面积18.46亩,造成涉案地块的种植基本功能丧失,环境严重受损。郭某某明知被告郭某、梁某在涉案地块处置固体废物,依然将场地提供给二人使用。增城区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梁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含有有毒物质垃圾的行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认定郭某、梁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郭某、梁某、郭某某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环境的污染,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州市检察院和增城区检察院对此以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并经诉前公告,广州市检察院对郭某、梁某、郭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5万余元和事务性费用48万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日,该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污染事实、损害后果、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质证和法庭辩论,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梁某在涉案地块非法倾倒、填埋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的事实清楚,郭某某明知并同意郭某倾倒,应共同承担污染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主张,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并于2019年2月15日一审宣判。 案件宣判后,被告主动通过代理律师向检察机关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愿意配合做好环境后续修复工作,支付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等各项费用。 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环境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理,是广州市检察机关运用司法职能守护绿水青山提交的又一份公益诉讼检察产品。高额度的判赔对污染环境违法者给予了重大惩戒和警示教育,也对其他环境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后,广州市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为深入推进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检察力量。(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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