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事乘客强行下车被拒 抬脚飞踹司机 刑拘!(2)
律师说法 《指导意见》 彰显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价值导向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告诉记者,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他说,由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多部门发布的这一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又严又细。 根据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朱律师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便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就属于加重情节,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他认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记者 李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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