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非法电捕鱼还威胁民警 获刑同时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正义网岳阳2月27日电(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古婧 张蕾)非法电捕鱼对长江水生物资源、水体生态环境、水体生态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破坏,是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之一。近日,由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电捕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君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闵孚君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何某、孙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共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762元;因认罪态度良好,对犯妨害公务罪的何某免于处罚。 2018年3月27日21时许,何某、孙某驾木质渔船至长江岳阳段君山银沙滩、孙梁洲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活动,由何某驾船、控制发电设备,孙负责使用电舀子电鱼、舀鱼。23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并查获作案用电捕鱼工具一套、木质渔船一艘,及渔获物82.79千克。 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何某为抗拒抓捕对民警邓某进行推搡,并威胁另一民警不按要求开船就抱着邓某跳江。因船正在江中航行,执法民警担心出意外,就任由何某驾船至目的地,随后何某跳入江中弃船逃跑。 2018年12月21日,君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公务罪对何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孙某分别提起公诉。2019年1月21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孙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闵孚君介绍,长江渔业资源锐减甚至面临枯竭的罪魁祸首是过度捕捞,而非法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尤甚。该案件中两被告为蝇头小利,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电捕鱼手段捕捞,其罪却应当罚。对这种行为,检察机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之一,严厉打击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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