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6万还2.4万" 平利"套路贷"团伙逼债致死案开庭
正义网安康2月26日电(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方亮 杨云华)2月22日,由陕西省平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成某佳、赵某安、程某、杨某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平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利县检察院检察长陈猛以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法庭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监督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成某佳利用手机注册成立安康市某某商务咨询公司,对外宣称其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会务咨询服务”。公司成立后,成某佳以公司作掩护,通过微信或印制大量“信用贷款、无抵押、免担保、更快捷、两小时到账”的广告,吸引他人借款,并通过“高签低付”、短期高息贷款、索要高额“家访费”、“逾期费”等方式,谋取高额非法利益。 2018年6月,被害人魏某某前往该公司借款。成某佳与魏某某约定借款金额为24000元,期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并分8期还清,每周1期,每期还款3000元,违约按照每日百分之五收取逾期费。在复印了魏某某相关证件资料后,成某佳与魏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24000元借款合同和借条。当日,被告人赵某安带领被告人程某前往魏某某家中进行“家访”后,成某佳向魏某某转账16000元,并当场扣除“家访费”1000元。以后每到还款日前,被告人赵某安就开始电话催收,魏某某陆陆续续还了5次。 2018年7月29日,因魏某某逾期未能按时还款,成某佳指使赵某安到魏某某处要账。赵某安并纠集程某、刘某玖(在逃)驾车前往魏某某前妻住处,尾随魏某某进入屋中逼迫魏某某还钱,扬言再不还钱就要向其单位领导告发。魏某某前妻向赵某安请求宽容几天未果。当日17时许,魏某某因未筹到钱还债,被逼无奈之下在楼下储物间服用农药自杀。赵某安等三人闻讯后,从魏某某前妻家逃离,并将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遗弃在案发现场。7月31日,魏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赵某安将魏某某服毒自杀一事电话告知成某佳,成某佳要求赵某安等人迅速返回安康城区,并关停公司,商议应对办法。在成某佳安排下,赵某安、程某二人相继投案后作虚假供述,企图使相关涉案人员逃避法律制裁。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成某佳、赵某安等人以商务咨询公司为掩护,采取“高签低付”等方式签订借款合同和放贷,并以咨询服务费、家访费、逾期费等名目对平利县宁某某、汉阴县鲁某、汉滨区尹某某、柳某某、曾某某、岚皋县叶某某等多人进行盘剥。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即有组织前往借款人家中要债。以辱骂、滞留借款人住所、强迫写保证书等“软暴力”方式滋扰、纠缠迫使借款人还款。现已查明该团伙已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案件4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佳以经济利益、朋友关系为纽带,雇佣被告人赵某安、程某、杨某等人,以安康某某商务咨询公司为掩护,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非法高利放贷,迫使借款人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家访费、逾期费,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辱骂、在借款人家中逗留拒不离开等“软暴力”等方式催债,并导致一名借贷人死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团伙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分工明确,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要件。对4名被告人应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并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及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赔偿被害人魏某兵家属相关损失。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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