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屡次闹“乌龙” 重症患者病逝亲属索赔(2)
2018年7月,赵玉初的亲属将这家医院告上融水县法院,要求医院对赵玉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2.18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赵玉初的亲属向法院申请对赵玉初的死因进行鉴定。法院向相关鉴定机构咨询。但是,因赵玉初死亡后未做尸检,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鉴定。 主观存在一定过错 医院被判担责二成 庭审时,医院辩称,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无法查清赵玉初的真正死因,无法查清缺氧与赵玉初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赵玉初的亲属。赵玉初死亡与其严重的病情有关,同时与赵玉初及其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有关,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医院未对赵玉初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关于赵玉初死亡的后果与医院准备氧气不足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融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咨询鉴定机构,由于未做尸检,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归责于赵玉初的亲属,他们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赵玉初为重症患者,此类患者一般自主呼吸困难,需靠呼吸机供氧呼吸,且一般免疫力低。医院派救护车护送赵玉初转院,应预见赵玉初的病情可能需要足够的氧气才能到达目的地,但医院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转院过程中氧气用完,导致赵玉初病情恶化,医院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医护人员的处置也存在不当。首先,发现氧气用完后,医护人员未及时向所在医院汇报。其次,在未了解凤山是否有医院的情况下,就下高速路去找医院,车辆上下高速路浪费了时间。再次,联系柳州市人民医院请求派救护车前来接应,却未明确告知接应地点,导致两辆救护车无法实现对接,赵玉初本可及时得到救治的机会被延误。 法院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护送赵玉初转院过程中准备氧气不足的行为,以及出现氧气不足后医护人员处置不当,导致赵玉初的病情恶化,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玉初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经多次抢救最终未能存活,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由医院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确认赵玉初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61.42万余元,医院承担20%,即12.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 融水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玉初亲属12.7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赖隽群)(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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