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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安全第一条,党员干部应与醉驾绝缘(2)

2019-02-23 11:42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调查中发现,引滦工程局存在日常管理松懈,“小圈子”、码头文化严重等问题,聚餐饮酒问题屡禁不止。
  公职“醉猫”都是惯出来的。华侨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赖诗攀指出,一些单位管党治党宽松软,“护犊子”心态常有之,导致干部在酒驾问题上有恃无恐。管党治党不力,干部作风松松垮垮,加之“小圈子”黏结,违纪违法者也许被放过,“醉猫”就这样被“惯了”出来。
  实际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有着深刻关联。2016年3月,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一干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当地纪委发现,这名干部事前参与了东河水管处头峡站站长党万荣组织的一场违规公款吃喝。党万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不自律迟早会毁了自己。”广东省茂名市纪检监察干部曾乐说,从破纪到破法再到悲剧的发生,缺乏底线思维和自律精神,等同于在深渊上走钢丝。
  个别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就是“粉刷匠”,遇事“糊一糊”,酒驾被查后也希望交警“糊一糊”。个别领导在单位本就盛气凌人,对待群众下属居高临下,“你怎么敢查我?”仗权袭警由此产生。可以说,酒精放大了坏作风,让公职“醉猫”奇丑无比。
  个别执法部门的“放水”,助长了这种任性。“确实有个别执法者抵不住领导说情。”一名执法者直言。但有评论提醒,“服从”不是“盲从”,不问是非地附和,知法犯法,结果往往就是画地为牢。
  没出事不代表没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在达到醉酒状态时仍然驾驶机动车为准。”醉醺醺地踩油门,就已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查处的是一种危险状态,无论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个别干部以“没出事”为由“求放过”或对抗执法,这是“不懂法”的表现或“不学法”的结果。
  让党员干部与醉猫绝缘
  “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春节前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论谢德春醉驾问题,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公安部同期部署春节安保活动,重点打击酒驾醉驾行为。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蔡书榕律师指出,目前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已经搭建起严密的纪法逻辑,纠查、惩治和通报力度空前,重点是如何持之以恒,从根子上杜绝公职人员酒驾。
  治干部酒驾,“酒”与“驾”是关键。继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题中之义,既盯紧违规公务接待、工作日午间饮酒、接受违规宴请等餐桌上的腐败,又查公车私驾私用等“轮子”上的腐败,两面合围,深挖“隐身衣”及顶风违纪问题。
  纪法协同惩酒驾,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福建省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启动“1+X”专项督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公安部门发现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湖北省南漳县纪委监委采取双向核查措施,不仅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也反向核查交警部门相关人员在处置酒驾醉驾中的违纪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现在监督还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杜绝干部在‘八小时外’私车酒驾,扼杀酒驾念头;二是如何实现精准发现酒驾。”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谢宝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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