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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正义束手束脚?(2)

2019-02-22 11:54来源:中新网浏览:手机版

  “如果认定为见义勇为,是绝对应该被弘扬的,是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安翔说,在此案中,赵宇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其实是有矛盾之处的。
  而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看来,赵宇是无罪的。
  “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来看,赵宇可能有一些不当的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周汉华说。

六问“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正义束手束脚?

赵宇出示移送起诉告知书。图片来源:认证为“新闻当事人 赵宇”的微博

  “故意伤害”怎么变成了“过失致人重伤”?
  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此事件中,当地检方的态度相对变化不大。但观察当地公安部门,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宇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其态度的转变,成为网友关注的一大焦点。
  对此,安翔推测,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是发现了见义勇为的因素,所以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改变了此前的说法。
  “此举可能是为了给赵宇换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在确定是犯罪的基础上,为赵宇争取更轻的量刑。”安翔说。
  不过,安翔也提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如此模棱两可。如果执法机关认定其行为是犯罪,就要坚决办;如果认定其不是,也要摆脱思维惯性,敢于坚决认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而针对网友对程序的疑问,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罪名”的更正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发现新的证据,经研究以后,是可以改变‘罪名’的。”

六问“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正义束手束脚?

视频截图。 视频来源: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

  检方不批准逮捕,警方为何还要移交检方?
  另一个使不少网友疑惑的地方在于,公安机关为何在检察机关决定不逮捕后,依然将赵宇移交检察院?当地警方的举动在程序上是否规范?
  对此,安翔解释,从程序上看,当地警方的做法并无问题。
  “逮捕,是刑事的强制措施,需要检察院进行批准。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会把相关案卷移送检察机关,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因此在安翔看来,在检方作出不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是否起诉,是符合程序规范的。

六问“见义勇为反被拘”:如何不让正义束手束脚?

赵宇出示拘留通知和释放证明书。图据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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