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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相关权益保护不能含糊(2)

2019-02-17 13:08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是职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前提。退休职工返聘的,法院并不将其视为劳动关系,仅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白星晖告诉记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固定的工资报酬外,还享有加班费、年休假及社会保险等,解除劳动关系时也能获得经济补偿,但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仅能获得所约定的劳动报酬,如若退休职工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时间,其也无法获得加班费,平时也不享有年休假等等。
  针对此种情况,白星晖建议,退休职工返聘的,应注意自己的劳动权益保护可能受到较大限制。在签订返聘协议时,应要求协议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于单位提出的违反协议约定的要求,如延长劳动时间等,应予以拒绝。
  赵占领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关键看返聘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而不是只看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视为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事件,也不能适用工伤处理,只能按照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等处理,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返聘人员遇到同工不同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最好与返聘单位在聘用协议中事先约定清楚,明确责任。“这些问题同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事后主张很难能得到支持。”赵占领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参照劳动用工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在聘用协议中作详细的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退休职工供暖费到底谁来交
  老王系北京某国企的退休职工,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该小区居住的也多为该国企的职工。老王在职期间,房屋的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单位与小区的供暖公司签订有供热协议,每个供暖季,单位均直接向供暖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老王2005年退休,一直到2010年,房屋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2010年之后,单位突然不再向供热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导致供热公司直接向老王追索供暖费。老王不得已,只得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3年的供暖费。
  老王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报销了供暖费,这是单位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供暖费用。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陆续有该单位的其他退休职工起诉到法院,情况和老王一样,都要求单位支付供暖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单位虽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承担其供暖费,但是老王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供暖费都由单位负担,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王提供了负担供暖费的福利待遇,现单位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单位仍应承担老王的供暖费。法院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间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据悉,2010年4月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未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仅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助理赵龙升告诉记者,根据《办法》,应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确定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主体,因此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的情形外,职工的供暖费都应该先由个人负担。若单位为职工负担供暖费的,则由职工先行缴纳,再向单位报销此项费用。“由于《办法》未就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在职工退休后即取消其报销供暖费的福利。很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负担的,改由个人负担必然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很多年事已高、经济基础薄弱的退休职工无力负担供暖费。”赵龙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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